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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书第 204 页起)。共八节: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基本制度、第二节 债权申报、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破产清算程序、第五节 重整程序、第六节 和解程序、第七节 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第八节 合并破产

📄️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基本制度

本节讲解企业破产法的基础制度:适用范围与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的功能差异,破产原因的三重判断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审查受理(含执行转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接管、保障公平受偿、对诉讼的影响),破产管理人的产生、资格与职责,债权人会议与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表决规则,以及《企业破产法》第 69 条规定的重大财产处分制度。

📄️第二节 债权申报

本节讲解破产债权的申报规则:申报对象、申报期间(最短 30 日、最长 3 个月)、补充申报与其费用负担、未申报在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中的不同后果,一般民事请求权的可申报性判断,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连带责任下的保证关系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申报与追偿规则,不得申报的六类情形(诉讼时效届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取回权、罚金罚款违约金、参会费用、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以及申报后的登记造册、核查确认与异议之诉。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

本节是第七章的核心,讲解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属于与不属于的七种/四种情形)、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构成及"外部按顺序、内部按比例"的四项清偿原则、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与实现方式、撤销权(针对欺诈破产的 1 年内五种行为与针对个别清偿的 6 个月内三种例外)、无效行为、追回权(撤销无效行为涉及财产、未到位出资、董监高非正常收入)、取回权(概念特征、行使规则、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以及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禁止恶意抵销与禁止股东抵销。

📄️第四节 破产清算程序

本节讲解破产清算程序的两大环节:宣告破产的概念与法律意义(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的界定),以及债务清偿的五项概述性规则(货币分配原则、分配方案由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无财产可供分配时请求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不免责、以集体清偿为原则个别清偿为例外)与法定清偿顺序(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优先,其后依次为职工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清偿时按比例分配)。

📄️第五节 重整程序

本节讲解重整程序:重整的启动方式(直接申请重整与清算转重整)、重整期间的界定(自裁定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含提交阶段与通过阶段,不含执行阶段)与程序终止情形、重整期间对营业保护的六项特别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别除权暂停行使、为继续营业借款可设定担保、取回权受限、出资人不得请求分配、董监高不得转让股权)、重整计划的制订与内容、分组表决规则(担保、职工、税收、普通、小额、出资人六组,1/2 + 2/3)与法院批准、强制批准制度,以及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成功与重整失败的法律效果。

📄️第六节 和解程序

本节讲解和解程序:和解只能由债务人提出申请(含直接申请与清算转和解两种启动方式),申请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和解后的公告与债权人会议讨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自裁定和解之日起可行使优先受偿权;和解协议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2/3 以上通过;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对保证人及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以及和解程序的终止情形与和解协议的执行、执行失败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 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本节讲解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规则:转换只能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一旦宣告破产即不可逆地进入破产清算;由重转轻(清算转重整须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申请,清算转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与由轻转重(重整失败转清算、和解失败转清算)两条路径;以及重整与和解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并归纳破产程序的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

📄️第八节 合并破产

本节讲解合并破产的两种类型:实质合并破产以关联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自财产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为前提,合并后各成员间债权债务归于消灭、财产合并为统一的破产财产、清偿后各成员均应注销;程序合并破产则以多个关联企业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为前提,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协调审理不消灭成员间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应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顺序清偿,并附北大方正集团实质合并重整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