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知识
一、行政
(一) 概念
行政可以分为公共行政与私行政。公共行政是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提供服务。私行政则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其内部事务的管理。行政法学只研究公共行政。我国行政法的研究对象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即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二) 特征
1. 目的的公共性
行政法上的行政活动必须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针对公共事务作出。如果某一行政管理追求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私益,与之相对应的是私行政。
2. 主体的恒定性
行政活动的主体具有非常鲜明的恒定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两造恒定”的特点,一方主体是“官”,即行政主体;另一方主体是“民”,即行政相对人。在“官管民”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管理者地位的只能是行政主体,而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监督活动中,启动监督程序,申请复议的申请人和提起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利害关系人,而行政主体只能处于被监督、被审查的被申请人和被告地位。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中国又被称为“民告官”。
科科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幢大别墅,北京市海淀区政府为了生态环境保护决定征收此区域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此与科科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此行政协议和行政征收行为中,海淀区政府是官,管着作为民的科科。
快问1: 如果海淀区政府在此后行政协议的履行中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科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快答1: 可以。民告官。
快问2: 如果科科不履行行政协议,海淀区政府是否可以以科科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快答2: 不可以。因为我国行政法中不存在官告民制度。海淀区政府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3. 行政行为的执行性、规范性和能动性
(1) 执行性
立法权负责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权负责将法律规范适用到社会生活中去。公共行政的基本特征是执行,行政机关担负着执行立法规定的职责。
(2) 规范性
公权力来源于私权利,是私权利的表现和转化,其目的和价值在于保护私权利。而公权力的行使,将对国家和社会发生作用,且往往会影响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共行政必须接受法律的规范,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依法行政,保证公共行政的主体永远不得滥用公共权力,并保证国家行政在整体上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3) 能动性
能动性是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最大区别所在。司法权的运行一般具有被动的特点,秉承着“不告不理”的原则;而行政权在多数情况下都必须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形势的需要,积极主动去完成法律赋予的职责,否则将承担失职和不作为的责任。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穷尽规定一切可能发生的事情,而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丰富多彩的,因此, 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的框架内以必要的执法灵活性,即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权
(一) 概念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行政权是公共行政的内核,是行政法的起点和归宿,也是行政法理论的基点和核心概念。
(二) 种类
1. 以形式为标准的分类
行政权可以分为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理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指导权、行政调解权、行政裁决权与行政复议权等。
2. 以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行政权可以分为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与行政监督权。
(三) 特征
强制性、执行性、公益性、优益性(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