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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票据法

第八章 票据法(书第 260 页起)。

📄️体系图

第八章票据法全章知识结构体系图,以票据的流通过程为主线,把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类,串联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并标出票面记载事项(绝对/相对记载事项)、附条件与"不得转让"记载的效力、限制背书与回头背书规则、票据的无因性与抗辩切断、票据权利的取得原则与伪造/更改/变造的效力、失票后的挂失止付与公示催告等考点,对应讲义「七步搞定票据法」思路图。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本节讲解票据法的入门知识:票据的概念与汇票、本票、支票三类的区分(含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的对比),票据的汇兑、支付、结算、信用四大功能,以及票据的六项法律特征——无因性及其例外(对"直接债权债务持票人"的抗辩与抗辩切断制度)、要式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流通证券、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第二节 汇票

本节讲解汇票制度:汇票的概念、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的分类,出票的绝对/相对记载事项与六项效力(含银行承兑汇票票样),出票人与背书人"不得转让"记载的不同后果,背书的分类(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与三项规则,回头背书、期后背书、部分背书、附条件背书的效力,汇票质押与委托收款背书,承兑制度,票据保证的连带责任、保证行为无效情形、记载事项与附条件保证,付款人的审查义务与责任,以及票据行为代理中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责任分配。

📄️第三节 本票

本节讲解本票制度: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性质为"已付证券"(本人出票、本人付款),出票人只能是银行而无收款人资格限制,基本当事人仅出票人与收款人两人,且本票为见票即付、不存在承兑行为;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票据法》本票一章的特别规定外,适用汇票的规定。

📄️第四节 支票

本节讲解支票制度:支票的概念与三项特征(付款人仅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限于见票即付无承兑行为、属于支付证券而不具备信用),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要求,出票环节禁止签发空头支票与禁止签发与预留签名式样或印鉴不符的支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与相对记载事项(含金额与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规则),以及付款规则——出票人担保付款责任、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持票人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付款人依法付款后的免责与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例外。

📄️第五节 票据权利与效力

本节讲解票据权利与票据效力: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顺序)与追索权(第二顺序),追索权又分过期后追索与期前追索四种情形,追索义务人具有连带性、选择性、变更性与代位性;票据权利的取得遵循善意原则与对价原则(税收、继承、赠与等无偿取得不受对价限制但不得优于前手权利);票据效力涵盖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章、伪造签章、更改与变造四类情形的法律后果;失票后的救济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与提起诉讼三条可任意选择的途径及其期限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