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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补充侦查 - 2026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贯穿侦查阶段(审查批捕)、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审查批捕时只有不批准逮捕才需补侦,公安案件由公安补侦,次数时间不限、期限不重算;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公安案件既可退回公安补侦也可自行侦查,对自侦案件和监委会案件原则上退回补侦补调、必要时自行补侦,退补以 2 次为限、每次 1 个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侦,退补 2 次为限、每次 1 个月、重新计算审判期限。特别注意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时"退案不退人",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院继续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