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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能力 - 2026刑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讲讲解排除责任事由之二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分为完全责任能力、相对(限定)责任能力与完全无责任能力三档;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生理性醉酒的人、吸毒的人原则上均属完全责任能力,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无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既遂与否关键看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正犯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 2026刑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正犯的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对共同犯罪的影响。就正犯的成立条件而言,只要求其通过实行行为制造违法事实,是否具有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在所不问;到了排除责任阶段再独立评价。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分应采取实质标准,看指使人对被指使人有无支配力,而非仅看责任年龄;未达责任年龄但具有规范意识、独立作案能力的,指使人只构成教唆犯。二者是 A 与 A 加 B 的包容评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