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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逮捕 - 2026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逮捕:逮捕的决定机关(检察院、法院)、批准机关(检察院)与执行机关(公安);应当逮捕、可以逮捕与可以不捕的三层次条件及社会危险性的三种含义;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包括七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听取律师意见、已被拘留 7 日与未被拘留 15 日(重大复杂 20 日)的批捕期限、公开审查形式、不批准逮捕的处理及复议复核、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程序,持证执行、24 小时内送看讯问通知家属、审判阶段变更逮捕;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启动方式、负责部门、审查内容与应当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