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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特殊的执行问题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执行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变更、追加当事人按是否仅需审查特定身份分为两类救济:仅需审查身份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通过上级复议救济,尚需实体判断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等)通过另行起诉救济。参与分配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申请执行)以履行通知为前提,第三人 15 日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审查、不得强制执行,且只能代位一次。此外还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与析产诉讼管辖、特定物执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执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