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1 篇文档带有标签「可上诉裁定」

查看所有标签

管辖权异议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管辖权异议:主体限于本案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对象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构成应诉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可上诉的裁定共三类: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另附破产程序集中管辖与有担保合同主管管辖两个融合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