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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篇文档带有标签「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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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开始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执行程序的第一节——执行开始。执行是法院执行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行为。执行根据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还包括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执行启动分为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两种方式,其中"三费"、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公益诉讼裁判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 2 年,适用中止、中断,超过时效申请法院仍应受理,由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管辖按执行根据类型分别确定,收到执行通知书 10 日内可提管辖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执行员应在 10 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中院可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管辖权向下转移);但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另案审查处理,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只能执行、不能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上级复议。不予执行的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相同,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撤裁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法院均不予支持。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