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1 篇文档带有标签「收养登记」

查看所有标签

专题三十 收养 - 2026民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专题三十讲解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五章收养(第 1093—1118 条)。核心为收养关系的三方当事人:被收养人须为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且限于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人包括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收养人须年满 30 周岁并具备五项条件,另有夫妻共同收养、异性收养年龄差 40 周岁、过继放宽、华侨放宽、继父母放宽等特殊情形。并系统梳理收养的成立时间(登记生效)、效力及解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