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内容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具有可仲裁性的仲裁事项以及明确、具体、唯一的选定机构;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不能选择一致的、或者约定既可仲裁又可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协议效力体现为对当事人、仲裁机构、法院三方的作用,其中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为条件。仲裁条款效力独立,不受合同成立、变更、不生效、终止、被撤销或者无效的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具有相对性,但在合并分立、死亡继承、债权债务转让三种情形下发生扩张。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法院确认优先,异议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