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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救济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执行救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 15 日内审查,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不服裁定可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为由书面提出,法院 15 日内审查,成立则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则驳回;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则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可上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消极确认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积极确认之诉,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