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撤销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则上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职权裁定撤销。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法定情形限于六项:没有仲裁协议、超裁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均不能撤销。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可驳回申请、裁定撤销(超裁部分可分的只撤销超裁部分),或在发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情形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