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1 篇文档带有标签「除权判决」

查看所有标签

非讼程序之公示催告程序 - 2026民诉法系统强化-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以及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由票据持有人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申请;法院受理的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 3 日内公告,公示催告期间由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法院作形式审查并查验票据,一致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由当事人另行起诉;无人申报或申报被驳回的,依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并公告,申请人自公告之日起有权请求支付。公示催告阶段独任审理、除权判决阶段组成合议庭。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申报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