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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专题二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书第 18 页起)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本节总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本专题共 12 个基本原则,平均每年考查 1 至 2 分,其中"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与"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每年必考。内容为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四项特点——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一般原则与独有原则)、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弥补法律规定不足与填补法律漏洞。

📄️第二节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本节讲解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1 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与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该原则包含三层含义:职权的专属性和排他性、各专门机关明确的职权分工、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本节讲解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3 条第 2 款,公检法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承担程序性制裁后果(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效力待定等);并进一步抽象为程序法定原则,其立法方面(有法可依)与司法方面(有法必依)两层含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表达,以及我国"以法律为准绳"已基本确立该原则。

📄️第四节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本节讲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5 条,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理解该原则的关键是把握"独立"的三层含义:独立的主体是法院、检察院整体而非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的根据是宪法和法律(实体法与程序法);独立的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但仍须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六节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本节讲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8 条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由宪法授予,贯穿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命题角度集中在四点:监督阶段横跨五大阶段、监督性质多为"建议""通知"而非决定权、监督对象可以是公安机关和法院但不可监督监委会、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可要求书面说明理由但不得提前介入立案前的初查。

📄️第七节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本节讲解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9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公检法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审讯、用当地通用文字发布文书。记忆口诀为"人地两敬,翻译联通":尊重人(诉讼参与人说什么民族的话)与尊重地(办案机关用本地区通用语言文字),两者不通时提供翻译即可。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本节讲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第 1 款,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公检法机关负有告知义务与提供辩护条件的义务(如法律援助辩护、听取意见)。命题角度提示:法律援助只为特定对象提供,并非人人免费获得律师;保障辩护权的义务主体限于公检法,不包括监察委员会、司法局等其他机关。

📄️第九节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本节讲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2 条,定罪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机关无权行使,法院判决有罪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为贯彻该原则,刑诉法作了三项相应规定:以公诉为界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得因缄默被推定有罪(持有型犯罪除外)、疑案作无罪处理。

📄️第十节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本节讲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4 条,该原则是对宪法和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化:诉讼权利是法定权利不得剥夺、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义务、诉讼参与人同时承担诉讼义务、保障的核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命题角度强调不能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并区分公诉案件被害人与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起诉权与上诉权。

📄️第十一节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本节系统讲解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内容包括适用阶段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程、案件范围不限;"认罪"要求认事实而不必然认罪名、一人数罪全案不作认罪认定;"认罚"需结合退赔态度与悔罪表现、可适用速裁程序;"从宽"是可以而非应当从宽、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但不可判决无罪、尽量非羁押非监禁、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以及被害方异议不影响适用和社会调查评估规则。

📄️第十二节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节讲解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六种情形口诀为"显时特告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详细说明"其他"只包括坏小孩、考验乖、怪叔叔、是人才四类"虽坏但不追责",不含正当防卫等"好人"情形;最后按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四个阶段给出不同的处理方式。

📄️第十三节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本节讲解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涉外刑事诉讼程序)。内容包括涉外程序范围与国籍确认规则、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不承认外国法院刑事判决且不援引国际条约作为裁判根据、外国籍当事人权利义务与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及翻译规则、委托辩护须委托中国律师、亲属探视与会见程序、限制出境与暂缓出境的通报要求,以及刑事司法协助须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和境外证据材料的审查采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