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五 诉讼时效 - 2025民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本文详细介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包括其基本原理、种类、起算、中止和中断等内容。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后,债务人可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其功能在于催促权利人及时行权,避免举证困难,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 和中断分别因法定事由和特定行为导致时效暂停或重新计算。
本文详细介绍了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包括其基本原理、种类、起算、中止和中断等内容。诉讼时效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经过法定期间后,债务人可取得拒绝履行抗辩权的制度。其功能在于催促权利人及时行权,避免举证困难,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起算点通常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 和中断分别因法定事由和特定行为导致时效暂停或重新计算。
本文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包括代理的适用范围、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代理权滥用、复代理、职务代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以及异常人章关系等七个方面。重点讲解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分与法律后果,以及异常人章关系下合同效力的认定。通过案例分析,帮助读者理解代理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和法律适用。
本文是关于《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专题复习提要,主要涉及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效力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特殊民事法律行为。文中还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了体系划分,包括表意行为(单方、多方、决议)和非表意行为(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以及自然事件、社会事件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备考重点。
本文介绍了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不确定的条件决定生效或失效,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确定的期限决定效力的发生或终止,分为始期和终期。文中还通过案例分析了条件或期限的适用情况,并探讨了“拟制效力”等规则。
本文是关于《民法典》中所有权部分的复习提要,涉及物权变动、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三个主要问题。所有权规定在《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的第四章至第九章,共有83条。物权变动是考试中的必考点,需要理解法定分类体系和学理分类体系的结合。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重大制度修改和新增考点,需重点关注。共有制度中,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是重点。
本文主要介绍了共有制度,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相关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中,共有人按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处分共有物需经2/3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优先购买权仅适用于对外转让。共同共有则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收益共同享有,费用共同承担,分割需满足特定条件。文中还通过案例分析了按份共有中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处分、侵权责任等问题。
本文主要介绍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专有权指业主对其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共有权涉及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管理;成员权则包括参与业主大会等管理事务的权利。文中还讨论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如禁止住改商、禁止权利滥用等,并通过案例分析了车位使用权、住改商合法性等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物权编共258条,分为五个分编: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物权编旨在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保障权利人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权利。物权分为自物权、他物权和准物权,利用方式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编的逻辑基础是物权法定和区分原则,其核心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确保物权关系清晰稳定。
本文详细阐述了意思表示理论,包括意思表示的类型、生效规则和解释规则。意思表示分为无相对人和有相对人两类,其生效时点因类型和形式而异。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完成时生效,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则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意思表示的解释应遵循《民法典》第142条的规定,采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等方法,并结合诚信原则确定其含义。
本文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双方虚假行为和隐藏行为的法律规定及其效力。双方虚假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通谋作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该行为无效且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隐藏行为则是在虚假行为掩盖下的真实意图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判断。文章通过案例分析了这两种行为在实践中的法律后果和处理方式。
本文详细解读了《公司法》第15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时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法定代表人在不同情况下的代表权限及其法律后果。文章还讨论了公司违反第15条提供担保时的归属规范,以及无须公司机关决议的三种例外情形。最后,解释了《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0条对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规定。
本文详细探讨了《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法律行为的规定,包括重大误解、欺诈和胁迫等撤销事由。文章分析了这些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及期限限制,并提供了具体案例以说明。此外,还讨论了狭义动机错误与重大误解、欺诈的区别,以及因第三人欺诈或胁迫所实施法律行为的撤销限制。
本文详细阐述了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类型及其转化规则,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情况下的合同。分析了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指出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能影响物权变动。同时,讨论了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对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强调该行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文章通过具体案例,进一步解释了《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情况。
本文深入探讨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及其具体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文章详细解释了《民法典》第153条和第154条的规定,以及合同免责条款和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为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提供了清晰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