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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企业破产法-第七节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 2026商经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之间的转换规则:转换只能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一旦宣告破产即不可逆地进入破产清算;由重转轻(清算转重整须债务人或出资额占注册资本 1/10 以上的出资人申请,清算转和解只能由债务人申请)与由轻转重(重整失败转清算、和解失败转清算)两条路径;以及重整与和解之间不能相互转换,并归纳破产程序的三个入口和三个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