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十一行政复议制度-对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 - 2025行政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本文介绍了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依申请审查时,申请人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查范围为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分为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和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依职权审查则由复议机关主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结果与依申请审查相同,但审查对象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
本文介绍了行政复议中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依申请审查时,申请人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审查范围为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果分为有权处理(30日内处理)和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依职权审查则由复议机关主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处理程序和结果与依申请审查相同,但审查对象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主要环节。申请环节涉及不同情况下的申请期限和申请形式;受理阶段明确了审查条件和决定类型;审理部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规定了审理方式和期限;决定阶段明确了决定主体和期限。文中还通过案例分析和知识点拨,帮助理解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应用。
本节介绍了行政复议参加人、复议机关及相关程序。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受 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复议机关由2023年《行政复议法》调整,地方事务归政府管辖,全国事务归部委,另有垂直领导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特殊规定。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同一复议案件超5人可推选1至5名代表。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
本文主要介绍了行政复议制度,包括其定义、受案范围以及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监督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其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基本一致,涵盖工伤认定、赔偿决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协议以及征收征用等案件类型。学习行政复议制度时,可重点关注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差异部分。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复议的决定类型、与行政诉讼的差异以及执行机制。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驳回、撤销、变更、履行、确认违法和无效等多种类型,其变更决定适用范围更广,且可在未提出赔偿请求时依职权决定赔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生效,执行主体包括复议机关和法院,同时涉及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使用。此外,还对比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审查内容、审理方式等关键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