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1 篇文档带有标签「补充申报」

查看所有标签

商法企业破产法-第二节债权申报 - 2026商经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本节讲解破产债权的申报规则:申报对象、申报期间(最短 30 日、最长 3 个月)、补充申报与其费用负担、未申报在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中的不同后果,一般民事请求权的可申报性判断,未到期债权、附条件债权、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的处理,连带责任下的保证关系在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之间的申报与追偿规则,不得申报的六类情形(诉讼时效届满、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取回权、罚金罚款违约金、参会费用、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以及申报后的登记造册、核查确认与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