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 2025行政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行政处罚设定权按法律位阶递减:法律可设全部类型含人身罚;行政法规可设新种类但无人身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人身罚、吊销营业执照及新种类;规章仅可设警告、通报批评及限额罚款。下位法只能细化上位法,不得增设行为、种类或幅度;法律未规定后果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补充设定,但须听证说明并备案。实施主体为依法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
行政处罚设定权按法律位阶递减:法律可设全部类型含人身罚;行政法规可设新种类但无人身罚;地方性法规不得设人身罚、吊销营业执照及新种类;规章仅可设警告、通报批评及限额罚款。下位法只能细化上位法,不得增设行为、种类或幅度;法律未规定后果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可补充设定,但须听证说明并备案。实施主体为依法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
本文系统梳理行政强制的种类与设定规则:区分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限制人身自由)与行政强制执行(划拨、拍卖、代履行、执行罚);明确法律可设定全部强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仅得设定部分强制措施,规章无权设定;并提示“期限”“目的”“阶段”三技巧快速辨别强制措施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