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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七 死刑复核程序

专题七 死刑复核程序(书第 112 页起)

📄️第一节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本节讲解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报请复核掌握"上诉抗诉是二审,没上没抗是复核"的区分逻辑:中院一审死立执未上未抗的层报高院复核,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报最高法核准,不同意的提审改判或发回;有上诉抗诉的,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后十日内报最高法核准。复核程序掌握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意见、最高检可以提意见、最高法应当通报结果,以及律师提交手续、裁判送达与法律援助规则。复核后处理重点掌握"三个发回,两个核准,一个可改可回"与发回后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例外。

📄️第二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本节讲解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掌握四项基本程序:高级法院复核死缓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死缓复核不得加重刑罚(不得改判死立执,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中院一审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的,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判同时就是核准死缓的裁判,不必另行复核;复核后处理上,对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过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出现新事实新证据三种情形,高院应当或者可以依法改判,并非必须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