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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八 审判监督程序

专题八 审判监督程序(书第 116 页起)

📄️第一节 申诉制度※※

本节讲解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制度。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及委托律师;申诉针对生效裁判,向法、检提出,但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重点掌握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的 10 项法定理由,以及申诉程序的三步走:找谁申诉(生效检法及以上)、申诉失败(一般最多两级处理)、申诉成功(检:提出抗诉/法:启动再审),并掌握申诉期限 2 年与审查期限 3 至 6 个月等数字考点。

📄️第二节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本节讲解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主体。在我国只有法院和检察院两家:一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精简口诀为"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本节讲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再审法院方面,上级法院可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一般应指令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基本程序方面,重点针对申诉、抗诉和决定再审的理由审理,再审适用原审程序(原一还一,二提用二),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再审期间原则上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审限为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3 个月,至迟不超过 6 个月,审理结果包括维持原判、应当改判、改判或发回、宣告无罪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