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本节讲解立案的材料来源与立案条件。报案、举报、控告三者在主体与内容上存在区别:报案主体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只需有犯罪事实发生;举报主体是被害人以外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需有 事实和人;控告主体只能是被害人,需有事实和人。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有三: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符合管辖范围。特别注意立案不要求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要求知道犯罪嫌疑人身份,也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已经到案。
第二节 立案的程序※※
本节讲解立案的程序,分为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对立案材料的调查核实两部分。接受程序中,公检法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必要时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接受控告、举报应当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错告与诬告要严格区别;应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保守秘密。调查核实程序中,公安机关发现案件事实或线索不明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核实,但只能采取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任意性措施,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技术侦查措施。
第三节 立案监督※
本节讲解立案监督。立案监督是指有监督权的机关和公民依法对立案活动进行监视、督促或者审核的诉讼活动,启动方式分依申请与依职权两种,对象包括应当立案不立案和不应立案而立案。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向公安申请复议复核、向检察院申诉或向法院自诉;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在 3 日内申请复议。重点掌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立案监督四个层次:要求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立案或撤案、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则是先提建议、再报检察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