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一节(第 133—136 条,共 4 条),涉及三个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学理分类。其中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系考试重点。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三节(第 143—157 条,共 15 条),涉及四个问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节系客观题每年必考内容,必须全面、细致掌握。
第三节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四节(第 158—160 条,共 3 条),涉及两个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考试常考点,必须重点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