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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贵

孟献贵

专题一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理

复习提要

本专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考点,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系常考点,在复习过程中必须重点掌握。

一、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和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这一考点,本质上是在考查民法的调整对象。 正面而言,根据《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反面而言,如下四类社会关系不受民法调整,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一)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产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等”二字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核心特征。

1. 原则

有关单位在从事管理活动时(如税收征收、姓名登记、城管执法和交警罚款等)会与自然人或非自然人(即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形成不平等法律关系(隶属性法律关系), 这种不平等法律关系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归民法(私法)调整

孟某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该种社会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受民法调整

2.例外

有关单位在从事民商事活动时,如因(公安局/税务局/财政局等)购买办公用品而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因建造办公大楼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民法要求其必须以机关法人的身份进行。

此时,有关单位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种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归民法(私法)调整。

【一招制敌】不得以主体论关系,而应以行为论关系

(二)人自己的活动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之间的”三个字重点强调“相互关系”,如仅是人自己的活动,则不受(归)民法调整。

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因为甲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分公司)系一家公司,业务指导关系是公司自己的内部事务,不受(归)民法调整

(三)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的一生会和身边的人形成各种不同的关系,如恋爱、同居、朋友、网友、驴友、同学、同事、同乡、师生关系等, 这些关系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产生私法效果,受纯粹的道德或宗教的调整,不受(归)民法调整。

1. 恋爱关系(恋人关系)

恋爱关系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关系之一,在恋爱过程中,男女双方虽然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但这种人身关系不能产生民法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私法效果),且婚约在我国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恋爱关系不受(归)民法调整。

刘某对孟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该种社会关系属于恋爱关系,不受(归)民法调整。

2.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本身并非民法所调整的对象。但是,因同居产生的生活费、房屋租金分担的约定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等则为民事法律关系

3. 朋友关系

朋友之间因日常聊天告知对方某些“小道信息”,对方基于该信息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损害,不得请求对方赔偿,该类社会关系亦不受(归)民法调整。

孟某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知马某,马某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只股票大跌。此时,马某不可以请求孟某赔偿损失。因为马某作为成年人应为自己的投资行为独立负责。

4. 网友关系

互联网时代之下,人与人之间通过网络交友。网友相约见面或一起参加电子竞技等均不受(归)民法调整。

(四)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关系)和财产的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1.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又称情谊行为或君子协议,通俗而言,就是“给你是情分,不给你是本分”,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图释] 好意施惠关系中,因缺乏意思表示中的意思要素(具体而言,缺乏的是效果意思/法效意思),即不具有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思。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但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1)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

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承诺陪同旅游,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关系,如一方爽约(“放鸽子”)的,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孟某应允马某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马某请求孟某赔偿损失。马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因为该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受(归)民法调整。

(2)火车到站叫醒

在火车上,一方客应叫醒另一方,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如一方爽约的,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孟某、马某在火车上相识,孟某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马某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马某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孟某沉睡,马某也未醒。孟某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孟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因为马某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不受(归)民法调整。

(3)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

顺路投递邮件或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备形成债的意图且不具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意图,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不受(归)民法调整

孟某在自家门前扫雪,顺便将邻居老王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该种情形不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因为孟某的行为纯释是为了增进邻重关系,没有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意图,系好意施惠,不受(归)民法调整。

(4)无偿指路

无偿指路,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如一方指错方向,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张某向孟某问路,孟某因疏忽指错方向。张某不能请求孟某承担赔偿责任。

(5)青年志愿者做帮工

帮工,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如一方答应帮工后又爽约的,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6)请客吃饭
①爽约

请客吃饭,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如一方爽约的,另一方不得请求赔偿。

例1

孟某单独邀请朋友曹某到家中吃饭,曹某爽快答应并表示一定赴约。孟某为此精心准备,还因炒菜被热油烫伤。 但当日曹某因其他应酬而未赴约,也未及时告知孟某,致使孟某准备的饭菜浪费。

曹某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请客吃饭系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例2

甲对乙说,我儿子考上大学,我请你喝酒。甲的行为属于请客吃饭,性质上是好意施惠。后甲爽约的,不存在合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②极力或恶意劝酒,造成他人损害

根据生活常识,适量饮酒对身体可能并无伤害,但大量饮酒极有可能对饮酒者的健康造成损害。在请客吃饭的过程中,如一方极力或恶意劝酒,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构成一般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孟某不知马某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马某酒精中毒住院治疗。该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孟某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③酒后照顾

酒后照顾的义务来源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依交易上一般观念认为有相当知识经验及诚意之人应尽之注意。

酒后照顾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或构成一般侵权,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或适用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适当补偿。

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虽然何某“请客吃饭”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且无极力(恶意)劝酒行为,但何某在郑某“畅饮后”负有酒后照顾义务(对郑某酒驾有劝阻义务)。

本案中,并未表述何某有任何照顾或劝阻行为,至少应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7)搭便车(搭顺风车)
①爽约

行为人之间达成搭便车的合意后爽约的,既不构成违约责任(无形成合同之债的意图)亦不构成侵权责任(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②驾车人单独过错

搭便车,在性质上属于好意施惠,不产生合同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但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驾车人单独违章驾驶的,“违章”二字表明驾车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毕竟搭车人是无偿搭乘。因此,原则上,如果驾车人主观上仅存在一般过失的,应当减轻驾车人的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驾车人主观上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不存在任何免责事由,依法承担全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驾车人与搭车人事先约定在搭车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免责的,该约定无效。因为免除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③驾车人和第三人共同过错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驾车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搭车人损害的,二者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力结合”,由驾车人与第三人对搭车人承担按份责任

孟某驾车超速行驶(超速不一定会造成损害后果)与迎面违章变道(违章变道不一定造成损害后果)的马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使搭车人曹某受伤,花去医药费2000元。 曹某可以请求孟某和马某承担按份责任,因为孟某和马某任何一人的单独行为都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二者的行为结合在一起导致损害,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的原因力结合。孟某和马某依法对曹某的医药费承担按份责任。

搭便车(搭顺风车)侵权责任汇总表

项目驾车人过错第三人过错责任人
情形1驾车人赔偿
情形2第三人赔偿
情形3驾车人和第三人按份赔偿
注意搭车人也有过错的,相应的减轻责任人的侵权责任搭车人也有过错的,相应的减轻责任人的侵权责任搭车人也有过错的,相应的减轻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典型情形汇总

2. 戏谑行为

戏谑行为,又称缺乏真意的表示,是指行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真意,并且期待对方会立即了解其表示并非出于真意。

戏谑行为的表意人没有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通常只是为了“开玩笑”“说大话”或使对方“大吃一惊”“陷入窘境”等。

通说认为,基于戏谑行为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因过错未了解其为戏谑行为的,行为人应当赔偿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邢某系世界陶艺大师。2006年4月1日,邢某在接受央视7套《乡约》栏目采访时,面对全国观众,拿出自己的作品——五层“吊球”夸下海口:这是我的第一件作品,到现在还是世界之谜,这里面不是拿铁丝绑上的,是死环套扣,一个一个包在里面,到现在没人摸索出来。

如果有人仿造出来,就把自己位于大连市中心的三层小楼,共计2000平方米,价值1600万元的“邢某艺术中心”送给他(她),还包括里面的资产。

节目播出后,河南洛阳一陶瓷爱好者孙某(男)仿造出了此作品。邢某的行为属于戏谑行为

随堂练习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 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1,单)

A. 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B. 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 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三要素,分别是民事主体、民事内容和民事客体

(一)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以是否具有自然生命属性为标准,民事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即社会组织)。 其中,社会组织按其法人资格的有无可划分为法人组织(如公司)和非法人组织(如律师事务所)。

我国采“民事主体三元论”,即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或集体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权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等

(二)民事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不履行民事义务,则承担民事责任)。

  1.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民事权利可能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如债权(孟某和王某签订手表买卖合同产生的合同之债,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民事权利也可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如物权(国家对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由法律直接规定)。

  2. 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利益而应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拘束。民事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义务,不可以拒绝、延误、抛弃。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包括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等

    补偿性是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给受害人补偿损失、恢复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87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三)民事客体

通说认为,民事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指向的对象。

在考试范围内,需要掌握如下五类民事权利的客体:

民事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
客体特定化的物和权利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遗产

1.物权的客体为特定化的物和权利。

2.债权的客体为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3.人身权的客体为人身利益(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4.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智慧产品)。

5.继承权的客体为遗产(财产综合体/集合体)。

活学活用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单选)

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