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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编
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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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献贵
心灵鸡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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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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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复习提要
序言:民事法律行为的四阶段逻辑体系(动态系统论)
一、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含义
(二)构成要件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含义
(二)五种情形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部分无效
(四)法律效果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含义
(二)五种情形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 无权代理
3. 职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且相对人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行为
四、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一)含义
(二)四种情形
1. 重大误解
2. 欺诈
3. 胁迫
4. 显失公平
(三)撤销权的行使
(四)撤销权行使后的法律效果
1. 自始有效
2. 自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