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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 侦查

专题二 侦查(书第 62 页起)

📄️第一节 侦查行为※※※

本节讲解九大侦查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讯问人员、讯问地点、体检、讯问内容、讯问笔录、讯问时录音录像六大要点,注意"无死重"案件公安应当录音录像、检察院与监委会每次讯问都应全程录音录像。询问证人掌握询问地点与个别询问。勘验检查掌握见证人、解剖尸体、强制检查、侦查实验。搜查掌握持证与紧急情况无证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物,掌握电子数据收集与不得扣划、不得重复冻结。鉴定掌握签名与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技术侦查措施掌握适用案件、批准机关、3 个月有效期、技侦证据适用。通缉掌握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辨认掌握公安与检察机关辨认数量区别。

📄️第二节 侦查终结※

本节讲解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包括:侦查终结应当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经公安机关商请或认为确有必要可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活动,经监察机关商请可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记忆逻辑是检察院对监委会客客气气、对公安局毫不客气;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被逮捕的立即释放并发释放证明、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即抓人需批准、放人只通知;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听取意见并附卷。侦查的羁押期限部分讲解 2 个月为基期的延长规则: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 1 个月,交集流广、重大复杂及 10 年以上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各延长 2 个月,特殊原因由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延长。

📄️第三节 补充侦查※※

本节讲解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贯穿侦查阶段(审查批捕)、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审查批捕时只有不批准逮捕才需补侦,公安案件由公安补侦,次数时间不限、期限不重算;起诉阶段检察院对公安案件既可退回公安补侦也可自行侦查,对自侦案件和监委会案件原则上退回补侦补调、必要时自行补侦,退补以 2 次为限、每次 1 个月、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判阶段只能由检察院补侦,退补 2 次为限、每次 1 个月、重新计算审判期限。特别注意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时"退案不退人",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院继续掌握。

📄️第四节 核准追诉

本节讲解核准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的不再追诉,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之前侦查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但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口诀:核准追,可强制。不停侦,不起诉。层报须走检察院系统,而非公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