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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回避

专题三 回避(书第 69 页起)

📄️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本节讲解回避的概念与适用人员。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含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检察人员(含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委会委员)、侦查人员,以及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命题角度重点提示:检察院司法警察适用回避而法院司法警察不适用;公诉人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适用回避而当事人聘请的不适用;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我国没有整体回避制度。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与种类

本节讲解回避的理由与种类。我国实行有因回避,理由分三类:身份不当(五种情形,近亲属作广义理解)、违法违规(六种情形,需举证)、跨越阶段(曾参前不参后、若发回人要换、再上诉人不变)。回避种类分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三类,申请与复议主体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人,不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口头书面均可。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本节讲解回避的程序。回避可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含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各阶段;决定主体上遵循"回避谁当家,组织决老大,老大决其他"——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分别由同级检委会、检委会、审委会决定,其他人员分别由公安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重点提示对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前不停止侦查、庭审中申请公诉人回避时法庭只能审查理由是否合法;最后是对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的五项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