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本节讲解辩护制度概述,重点是有效辩护原则: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仅是形式上的。该原则包含三层意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应允许其聘请合格的辩护人、国家应保障自行辩护权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效辩护覆盖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应当反对流于形式、不恪尽己责甚至承担控诉职能的无效辩护行为。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本节系统讲解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辩护的三种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 辩护)、值班律师制度、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辩护人的五项权利(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人身保障权)、辩护人的两项核心义务以及拒绝辩护的处理规则。
第三节 刑事代理
本节讲解刑事代理。辩护权是对抗刑事指控的权利,因此只有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他当事人只能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一被告人可同时拥有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反诉时原代理人可转为辩护人但须办理双重委托手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实质是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权利基本相同,享有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但一般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