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和有害性三项特征。判断危害行为时,需区分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注意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的区别。在被害人自陷风险的情况下,需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进而确定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