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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一节 危害行为

问题

狗剩明知卖淫女小美有严重性病,由于小美长得十分秀色可餐,狗剩情不自禁,奋不顾身地飞蛾扑火,与其发生性行为, 感染了严重性病(鉴定为轻伤)。小美是否需要对狗剩的轻伤负责?(求仁得仁案)

一、特征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三项特征:

  1. 有体性。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这是行为的客观特征。 基于此,人的内心思想再邪恶,只要没有付诸行动,不是危害行为。思想无罪

  2. 有意性。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这是行为的主观特征。 基于此,梦游、癫痫、无意识的反射举动等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3. 有害性。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这是行为的实质特征。 基于此,现代刑法认为,同性恋等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二、判断

(一)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注意:根据客观主义立场,定罪应先看客观上有无危害行为。 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的,不属于危害行为, 即使偶然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提示,考题用主观来诱导考生先入为主,是常考套路。

示例

例1(2006年第13题),甲想杀死乙,心想:劝乙到大街上跑步,如果被车撞死才好。 乙答应,跑步时竟真的被车撞死。甲的行为对乙的生命没有创设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例2,甲送乙一袋大枣,希望乙噎死。乙果真噎死。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二)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1. 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示例

例1,在山脚下,甲看到一块石头要落下来砸向乙的头部,甲推乙一把,石头砸中乙的肩膀。甲的行为降低了危险,不是危害行为。如果甲原本可以大力推一把,让石头不要砸中乙的肩膀,甲却故意想让石头砸中肩膀,也即甲有伤害故意,即便如此,甲也无罪,因为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判断有罪无罪应先看客观行为。

例2,甲开车不慎撞伤丙,丙倒在马路中央,甲逃逸。乙路过,将丙从马路中央移至马路边上,然后离去。乙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1. 替代危险。降低危险是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
示例

例如(2018年试题),邻居房屋发生火灾,甲冲进去欲救一个婴儿,但是由于无法走出去, 只好将婴儿从二楼的窗户扔出去,导致婴儿重伤。 甲开创了新的危险(伤害),但该危险比原有危险(烧死)程度低。 由于甲开创了新的危险,因此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到了违法阻却事由阶段, 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进而无罪

(三) 被害人自陷风险(五星级考点)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本书将该问题放在行为这讲阐述。 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由谁负责?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1)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认为其无认识能力。

(2)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示例

例1,甲为了逗乙,向湖中扔300元,乙跳入湖中去捡,被湖水淹死。乙的行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与甲无关。

例2,丈夫赌博后回家,妻子不开门,丈夫在门外站一夜,欲用诚意打动妻子,被冻死。 丈夫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例3,甲放火烧乙家房屋,在屋外的乙奋不顾身进去救自己的孩子,被烧死。 乙对危险没有自由的控制能力。乙的死亡不应由乙负责,而应由甲负责。 如果邻居、消防员等为了救乙的孩子,进去被烧死,也应由甲负责。 (2011年第3题、2013年第52题)如果乙为了抢救屋里5000元,奋不顾身进去, 被烧死,则多数说认为应由乙负责,少数说认为应由甲负责。(2012年主观题,2021年试题)。

[结论]多数说认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救援者自已负责。

巩固练习

题1,甲女欲伤害男友乙,送其一双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乙果真摔成重伤。乙的重伤由乙负责。(2013年第5题)

题2,甲想杀死乙,心想:乙是吸毒的,给乙赠送大量毒品,乙吸食过量死亡才好。 甲在乙头脑清醒时向乙赠送了大量毒品,乙毒瘾发作时吸食过量死亡。 甲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如果甲在乙毒瘾发作、无控制能力时赠送毒品,乙吸食死亡,则甲的行为是危害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乙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则甲的行为也是危害行为,对死亡结果应负责。(2007年第16题,2017年第52题)

题3,在本节开头“求仁得仁案”中,狗剩飞蛾扑火,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已对轻伤负责。小美不需要对其轻伤负责,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小美构成传播性病罪。

题4,甲女被派出所抓去。甲告知丈夫乙:给我弄瓶农药,我要喝点,吓警察。乙照办。审喝后死亡。甲的死亡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乙无罪。

  1.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

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

(1)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提示: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

示例

例1,乙女被乡政府拉到医院强行结扎,丈夫甲为了解救乙,经乙同意,将乙绑在绳子上,从厕所窗户外向下吊,中途绳子断裂,乙摔死。虽然有乙的同意,但甲的行为仍是危害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例2,甲开车载着乙,看到前方湖面结冰,甲对乙说:我观察了,冰层挺厚,我们从冰面上开过去。乙答应。途中冰面破裂,乙被淹死。甲应对乙的死亡负责。

巩固练习

题1,甲女让醉酒的男友乙开车送自己回家,乙不愿意,甲生气。乙为了讨甲开心,便醉酒驾车,由此发生车祸,导致甲死亡。虽然甲属于“不作不死”,但甲对乙的行为并没有实质的支配力,死亡不能归因于甲,而应归因于乙。甲乙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乙是实行犯,甲是教唆犯。乙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择一重罪论处。

题2,在暴风雨中,乘客甲欲让摆渡工乙把自己渡过河。乙劝阻甲,指出此时渡河危险性很大。但甲因为有急事要办,执意要过河。乙只好冒险摆渡。船在河中被风浪掀翻。甲溺死,乙获救。甲仅是乘客,对乙不会形成支配力,因此,甲的死亡应由乙负责,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题3,甲醉酒骑摩托车,被警察乙拦住。乙命令甲骑摩托车载着自己去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甲只好照办,因醉驾,途中发生车祸,车祸导致后座的乙死亡。虽然甲是危险的实行者,但甲失去独立的意志自由,对危险没有控制能力,死亡结果不应由甲负责,而应由乙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