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总则编-专题二民事主体第二节法人 - 2026民法专题讲座精讲-专题精讲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第 57—101 条,共 45 条),涉及五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法定分类、法人的学理分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中法定代表人系最为重要的考点,必须重点掌握。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第 57—101 条,共 45 条),涉及五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法定分类、法人的学理分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中法定代表人系最为重要的考点,必须重点掌握。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第 102—108 条,共 7 条),只涉及一个问题,即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出资人、设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节并非考试重点,备考时熟悉重点即可。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第 13—56 条,共 44 条),涉及五个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其中监护制度系每年客观题必考事项,必须重点学习。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三节(第 143—157 条,共 15 条),涉及四个问题: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节系客观题每年必考内容 ,必须全面、细致掌握。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四节(第 158—160 条,共 3 条),涉及两个问题: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考试常考点,必须重点掌握。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第一节(第 133—136 条,共 4 条),涉及三个问题: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定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学理分类。其中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系考试重点。
本专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七章(第 161—175 条,共 15 条),涉及七个问题:代理的适用范围、委托和代理的辩证关系、代理权滥用、复代理、职务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异常人章关系。其中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属于必考点,必须全面掌握。
本专题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九章(第 188—199 条,共 12 条),并依《诉讼时效的规定》第 1—21 条细化,涉及五个问题: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种类、起算、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制度属于客观题必考点,特别是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
本专题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民事法律关系与非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即民法的调整对象,重点掌握管理活动关系、人自己的活动、不能产生私法效果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四类排除情形,其中好意施惠与戏谑行为是高频考点;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主体、内容与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