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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行政主体 - 2025行政法主观精讲-专题精讲

本文详细介绍了行政主体的概念、分类及其判定标准。行政主体是指能够独立行使行政职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被授权组织等。文章还探讨了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包括一般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派出机关等的设置原则和程序。此外,文章还分析了行政主体的权责关系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

第一节:行政主体概述 - 2024行政法精讲

行政主体是指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的非政府组织。其资格包括享有行政权、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和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行政主体的“权”“名”“责”通常合一,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下级机关需上级批准时)会出现权名分离,此时行政复议以职权为标准,行政诉讼则以名义为标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法主体、行为主体及被授权组织存在区别。行政机关是主要的行政主体,但只有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才具备这一身份。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其他受行政法调整的组织和个人。行为主体则是代表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其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被授权组织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综上所述,理解行政主体的资格与功能对于行政法实践至关重要。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类型 - 2024行政法精讲

本文概述了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种类、设置及编制管理。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和办公机构等,具备不同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职能。其设置需遵循法律程序,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需报全国人大批准。地方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区划分为四级,实行条块结合管理,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地方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强调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分级管理,设立、撤销和合并需报上级政府批准,编制管理则需遵循相应的审核和批准程序。整体上,行政机关的设置和编制管理遵循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