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法规
一、制定程序
(一)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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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于国务院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应当说明立法项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依据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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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征集: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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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拟订: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对行政法规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行政法规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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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衔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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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党中央:
(1)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2)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谁报请 |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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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征集 | 法制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
谁拟订 | 法制机构 |
依据啥 | 立项申请 + 项目建议 |
谁批准 | 党中央 + 国务院 |
相衔接 |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计划相衔接 |
关于行政法规的立项,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7/二/45)
A. 省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可于每年年初编制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前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 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报送的立项申请汇总研究,确定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C. 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应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
D. 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一旦确定不得调整
(二)起草
- 起草主体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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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要求
(1) 对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行政法规项目,承担起草任务的部门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国务院;上报国务院前,应当与国务院法制机构沟通。
(2) 起草行政法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② 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③ 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④ 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⑤ 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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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等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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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起草部门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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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立法:起草专业性较强的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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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协商与同意: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规定,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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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国务院决定:起草行政法规,起草部门应当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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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稿的报送
(1) 报送材料: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 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2) 送审稿签署:向国务院报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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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主体:国务院法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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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意见:国务院各部门对送审稿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及时报国务院领导协调,或者报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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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办或退回: ① 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 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同意的; ③ 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 ④ 对涉及有关管理体制、方针政策等需要国务院决策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未报国务院决定的; ⑤ 未按照要求签署的; ⑥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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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行政法规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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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立法: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咨询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委托研究等多种形式。行政法规送审稿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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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或审批: (1) 审议:行政法规草案由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建议。 (2) 审批:对调整范围单一、各方面意见一致或者依据法律制定的配套行政法规草案,可以采取传批方式,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直接提请国务院审批,而不需要召开常务会议。
(四)决定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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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1) 决定程序: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决定方式:方式有二,即审议和审批,其中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审议时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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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
(1) 签署:国务院法制机构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有关国防建设的行政法规,可以由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国 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公布。
(2) 标准文本: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及时汇编出版行政法规的国家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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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
(1) 一般情形: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 特殊情形: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备案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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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解释
(1) 适用情形:①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
(2) 申请者: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的解释要求。
(3) 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4) 效力:该解释与行政法规本身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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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1) 适用情形:属于行 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
(2) 申请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或者省级政府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行政法规。
(3) 解释与公布: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4) 效力:适用于行政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解释类型 | 适用情形 | 谁申请 | 谁解释 | 谁拟订 | 谁公布 |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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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立法)解释 | 明确具体含义出现新情况 | 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 | 国务院 | 国务院法制机构 |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部门 | 同行政法规 |
应用(执法)解释 | 个案中具体应用问题 | 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 | 国务院法制机构 | 国务院法制机构 | 无 | 只适用于个案 |
二、监督
- 国务院可以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行政法规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 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有关部门决定在上海市暂时停止实施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部分规定,应由下列哪个主体作出决定? (2021年真题回忆版)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务院
C. 上海市人大
D. 上海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