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然人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二章(第 13—56 条,共 44 条),涉及五个问题: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其中监护制度系每年客观题必考事项,必须重点学习。
第二节 法人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第 57—101 条,共 45 条),涉及五个问题: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法定分类、法人的学理分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其中法定代表人系最为重要的考点,必须重点掌握。
第三节 非法人组织
本节规定于《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第 102—108 条,共 7 条),只涉及一个问题,即非法人组织投资人(出资人、设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本节并非考试重点,备考时熟悉重点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