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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责任能力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完全有责任能力者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相对责任能力者可从宽处罚;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接受看管或医疗。特殊人群如聋哑人、盲人虽具责任能力但可从轻处罚;醉酒者若为生理性醉酒则完全有责任,病理性醉酒则无责任;吸毒不影响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需同时存在,包括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要件。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指有责任能力者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后犯罪,仍应承担责任。

第五节 教唆犯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人。其成立条件包括在客观阶层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主观阶层则要求具有教唆故意。教唆犯的处罚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若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节 帮助犯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行为人。其成立条件包括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并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帮助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帮助故意,过失促进不构成帮助犯。正犯无需达到责任年龄或具备责任能力,即可与教唆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