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责任能力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与控制能力,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完全有责任能力者应对其犯罪行为负责;相对责任能力者可从宽处罚;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负刑事责任,但需接受看管或医疗。特殊人群如聋哑人、盲人虽具责任能力但可从轻处罚;醉酒者若为生理性醉酒则完全有责任,病理性醉酒则无责任;吸毒不影响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需同时存在 ,包括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等要件。原因自由行为是例外,指有责任能力者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状态后犯罪,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