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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浪涛

柏浪涛

第二节 责任能力

问题

由于小芳甩了狗蛋,狗蛋欲杀之,捅了一刀,小芳鲜血直流,狗蛋看到这么多血, 很吃惊,导致间歇性精神病发作,在此状态下又捅了一刀。 小芳死亡。对狗蛋该如何处理?(见血崩溃案,2016年第3题)

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行为人需要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才有责任能力。 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 也无法谴责他,进而不承担刑事责任。(2023年试题)

一、责任能力的程度

责任能力的程度精神状态处理结论
完全责任能力完全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能力(又称限定或限制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完全无责任能力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注意1]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条在此没有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第18条第2款)。 在丧失责任能力时,不负刑事责任。(2020年试题)

[注意2] 心理疾病不等于精神病。例如,抑郁症不属于精神病,抑郁症患者具有完全责任能力。(2011年第4题)

二、特殊人群

1.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残疾人不等于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虽然视觉、听觉、口语能力丧失, 但是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有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2017年第3题)。 但是考虑到是残疾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2. 醉酒的人

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4款)。 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2017年第3题)

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 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 吸毒的人

我国刑法没有将吸毒状态认定为丧失或减轻责任能力的情形,因此吸毒状态仍然被认为完全有责任能力。

(1)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由于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例如,甲毒瘾很大,有次在家里吸毒,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认为乙要来杀自己,为了防止乙的追杀,将窗帘点燃,酿成火灾,导致邻居房屋被烧毁。甲不构成放火罪,可认定为失火罪。提示:在此认可吸毒状态的影响,只是认可其影响了犯罪故意(责任阶层的前一板块),并不是认可其影响了责任能力(责任阶层的后一板块)。也即甲有责任能力,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是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构成过失犯罪。(2016年第3题)

(2)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这种特点实施犯罪,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三、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同时具有责任要件,才能谴责该行为。 常考的责任要件有故意、责任年龄、责任能力。

(一)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例1,狗蛋欲杀小芳,开车去小芳家,计划等到小芳从家里走出来就撞死她。 在开车途中不慎撞死行人,下车发现该行人就是小芳。 狗蛋在开车撞人时,没有杀人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和交通肇事罪, 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该案也属于结果的提前发生的案件。

例2(2014年第9题),甲举枪要杀乙,又见乙可怜,便决定不杀,收枪时不慎触动扳机,子弹击中乙,乙死亡。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对甲不能定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致乙死亡时,甲没有杀人故意。

(二)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结论] 责任年龄的计算应以行为时为标准。这里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1. 隔离犯的场合。

例1,甲为了炸毁他人房屋,安装炸弹时只有13周岁,炸弹爆炸时已经14周岁。甲在14周岁时对其13周岁时安装的炸弹负有拆除义务,也即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甲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2015年第2题)

例2,甲在12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乙,第二天,甲见死不救,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1. 继续犯的场合。

例如,甲在15周岁时非法拘禁了乙,拘禁状态持续到16周岁,甲需负刑事责任。

  1. 连续犯的场合。

例如,甲在15周岁时走私汽车,在16周岁时继续走私汽车。甲对15周岁时的走私不负刑事责任,对16周岁时的走私行为负刑事责任。

(三)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1. “同时”的要求。仅要求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不要求结果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 也即,只要求实施行为时有责任能力,不要求发生结果时有责任能力。

例如,甲欲杀乙,邮寄毒酒时甲的精神正常,乙收到毒酒时,甲精神病发作,在此期间,乙喝酒中毒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2015年第2题)

  1. 既遂条件。具有责任能力时的犯罪行为是否既遂,关键看该行为与最终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例如,在本节开头“见血崩溃案”中,狗蛋在精神正常时杀人,此时成立故意杀人罪。 此时的杀人行为与精神病状态下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属于二因一果。 由于精神正常时的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因此狗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狗蛋在精神病状态下的杀人行为,由于丧失责任能力,不具有可谴责性。(2016年第3题)

活学活用

题 1,甲欲杀乙,仅砍伤乙的手指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又砍断乙的脖子,乙死亡。 由于甲在具有责任能力时的行为不具有致命危险,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题2,甲欲杀乙,用刀砍伤乙后,甲精神病发作,丧失责任能力,抢走了乙的财物。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于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2015年第2题)

(四)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意识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

例如,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引发病理性醉酒,丧失责任能力。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丧失责任能力,然后伤害了乙。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让甲承担责任的障碍在于:甲在有责任能力时没有犯罪行为,甲有犯罪行为时又没有责任能力,行为与责任能力不配套,不是同时具备。

但是,主流观点认为,甲应承担刑事责任,认为这是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的一种例外情形。 让甲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甲在实施原因行为(导致丧失责任能力的行为)时, 具有意志自由、选择自由,甲支配了自己的这种无责任能力的状态。 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同时注意:原因自由行为的着手,不是实施原因行为(如饮酒)时, 而是实施结果行为(如伤害行为)时。

活学活用

题 1,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实施了抢劫,抢走乙的包。甲的强奸构成犯罪预备。甲在实施抢劫时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甲一开始想抢劫,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实施了抢劫,则构成抢劫罪既遂。

题 2,甲欲强奸乙,故意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然后却认错人,强奸了丙。甲构成强奸罪既遂,因为这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