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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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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七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以及法院决定参照的规章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 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由于我国行政法规范制定主体多元化,行政法规范的等级、效力不一,行政法规范的数量众多, 这些行政法规范是否都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对象,它们对法院的约束力和效力如何?法院该如何取舍、选择? 这就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1. 法院行政审判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含义是指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裁判时,必须适用,不能拒绝适用
  2. 如果法院认为调整同一对象的数个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而产生冲突,应当依法送请有权机关处理,除非依照法律适用规则能够判断和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
知识点拨1

所谓“法律适用规则”,包括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

知识点拨2

“送请有权机关处理”限于以下情形:

  • 冲突规范所涉及的事项比较重大;
  • 有关机关对是否存在冲突有不同意见;
  • 应当优先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合法有效性尚有疑问;
  • 按照法律适用规则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二)规章的参照适用

“参照”是指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规章进行参酌和鉴定后,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规章予以适用,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参照规章进行审理,并将规章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 对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精神的规章,法院有灵活处理的余地,可以不予以适用。 参照适用的本质是赋予了法院对规章一定的审查判断权,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规章相关条款,但应当注明“参照”二字。

注意1

“参照”与“依据”的区别关键在于“依据”是法院对法律、法规无条件的适用;而“参照”则不是无条件的适用,而是有条件的适用,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不予适用。

注意2

法院只能判断规章的合法有效性,不判断其合理适当性。

注意3

法院即使认为规章违法无效,也不得裁判撤销或确认其无效,而只能不予以适用。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当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法院应对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参考。 “参考”是指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 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 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注意1

法院在行政诉讼中既要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也要审查其合理适当性。

注意2

法院即使认为规范性文件违法、无效或不合理、不适当的,也不得在裁判主文中撤销或确认其无效,只可在裁判理由中对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评述是司法权中的浅层次的评价权。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权应当包括对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分权、形成权,也就是经过合法性审查认为其他规范性文件违法或不合理的,可以判决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但目前,中国的法院还不具有深层次评价权。通俗地说,评价就是光动动嘴说:“你怎么这样!”而深层次的司法审查权是有行动力的,是一边说“你怎么这样!”一边后续的相关措施也会立即跟进。

(四)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的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化。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