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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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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索引

第一节 管辖的一般原理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第一,管辖要解决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区县基层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等多重因素,四级法院各有分工,是为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第二,管辖要解决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比如某类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究竟是哪里的中院呢?广州中院、沈阳中院还是太原中院?这就是地域管辖的问题了。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

第三,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技术流

在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之前,一定首先要确定本案的被告,被告会直接影响管辖法院的级别与地域。切记!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