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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讲 司法与仲裁

第三十讲 司法与仲裁(书第 114 页起)

📄️第一节 仲裁裁决的撤销

本节讲解仲裁裁决的撤销。原则上法院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但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依职权裁定撤销。申请主体为仲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院提出;法定情形限于六项:没有仲裁协议、超裁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等均不能撤销。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 2 个月内组成合议庭审查,可驳回申请、裁定撤销(超裁部分可分的只撤销超裁部分),或在发现伪造证据、隐瞒证据情形时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本节讲解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执行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中院可以报上一级法院批准后指定基层法院执行(管辖权向下转移);但被执行人、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应当由负责执行的中院另案审查处理,被指定的基层法院只能执行、不能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明确而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上级复议。不予执行的情形与撤销仲裁裁决相同,但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撤裁被驳回后又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的,法院均不予支持。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后,可以起诉或者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三节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

本节讲解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需要报核的裁定有三类: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拟撤销仲裁裁决、拟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般情形应当向高级法院报核,待高院审核后按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以及拟以违背公共利益为由不予执行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高院报核,高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再向最高院报核,待最高院审核后按最高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