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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讲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讲 审判监督程序(书第 77 页起)

📄️第一节 概述

本节明确再审的对象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判决书原则可再审,但特别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判决书不适用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涉及已分割财产的可再审,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应告知另行起诉);裁定书中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调解书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再审。深度拓展:再审是一种诉讼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是请求撤销或改变原生效裁判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上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第二节 再审的启动

本节讲解再审的三条启动路径。法院启动:本院院长认为确有错误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启动再审。检察院启动:对生效判决裁定有 13 项法定情形或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上级检察院应当抗诉,同级检察院可提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抗诉;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在 30 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原则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均为公民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应在裁判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四类情形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申请不停止执行,法院 3 个月内审查并裁定再审或驳回。对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处理具有断后性与终局性。

📄️第三节 再审的审理程序

本节讲解再审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法院启动的由本院或上级法院提审(谁启动谁来审);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提审,适用二审程序,有法定前五项情形的可交下级法院审理(经下级法院再审过的除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选择向基层法院申请的除外)。程序上应裁定中止原判执行(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可以不中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生效审级适用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审理。再审范围有限,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发回重审案件中符合四类情形的可准许变更增加请求或反诉)。结案方式包括作出新裁判、制作调解书、撤回起诉、终结再审程序。另附小额诉讼案件再审的特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