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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证明

第九讲 证明(书第 31 页起)

📄️第一节 证明对象

本节讲解证明对象中的免证事实与自认制度。八类免证事实中,众所周知、推定、经验法则等事实可用相反证据反驳,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法院生效裁判、公证文书确认的事实须用相反证据推翻。自认包括庭审理中、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及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的承认,身份关系、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与程序性事实不适用自认;自认区别于认诺(对象是诉讼请求);默示自认、委托代理人自认、共同诉讼中自认效力各有规则,附条件自认由法院综合判断,调解和解中的让步不得作为不利根据。

📄️第二节 证明责任

本节讲解证明责任及其分配。证明责任是"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分配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民诉解释》第 91 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者对产生该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主张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妨害者对该事实举证;合同纠纷中合同成立生效、变更解除终止撤销、是否履行、代理权存在各有分配规则;侵权纠纷中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倒置只有两类——民法明文规定的因果关系倒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与过错推定(教育机构、医疗、动物园、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堆放物),其余仍按原则分配。

📄️第三节 证明标准

本节讲解三档证明标准:程序性事实(保全、回避等)适用较大可能性;一般实体性事实适用高度可能性,负证明责任者的证据须使法院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反驳方只需使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即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及口头遗嘱、赠与等特殊事实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以证明责任为前提: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无需将事实证明到相应标准,只要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法院即认定对方主张不成立。附三例真题与证明逻辑三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