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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讲 执行程序

第二十五讲 执行程序(书第 92 页起)

📄️第一节 执行开始

本节讲解执行程序的第一节——执行开始。执行是法院执行机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行为。执行根据包括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裁判中的财产部分,还包括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书等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文书;执行启动分为移送执行与申请执行两种方式,其中"三费"、民事制裁决定书、刑事附带民事文书、公益诉讼裁判可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申请执行时效为 2 年,适用中止、中断,超过时效申请法院仍应受理,由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执行管辖按执行根据类型分别确定,收到执行通知书 10 日内可提管辖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向上级法院复议;执行员应在 10 日内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节 执行阻却

本节讲解执行阻却制度。执行担保中,被执行人或他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暂缓期满仍不履行或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行为的,法院可依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但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执行员记入笔录,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履行完毕的作执行结案处理,拒不履行的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恢复执行或者就和解协议起诉,二者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为民事合同,其中的担保是普通民事担保,除非担保人承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否则不能直接执行。执行外的和解未提交法院的,被执行人可提出异议,法院区分五种情形分别裁定终结执行、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

📄️第三节 执行救济

本节讲解执行救济。对执行行为的异议由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法院 15 日内审查,成立则撤销或改正、不成立则驳回,不服裁定可自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由案外人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为由书面提出,法院 15 日内审查,成立则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成立则驳回;认为原裁判错误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裁判无关的则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可上诉;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消极确认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积极确认之诉,案外人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承担证明责任。

📄️第四节 一些特殊的执行问题

本节讲解执行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变更、追加当事人按是否仅需审查特定身份分为两类救济:仅需审查身份的(自然人死亡、法人合并分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通过上级复议救济,尚需实体判断的(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一人公司股东、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股东等)通过另行起诉救济。参与分配适用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优先权人、担保物权人可直接主张优先受偿,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通过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解决。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代位申请执行)以履行通知为前提,第三人 15 日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审查、不得强制执行,且只能代位一次。此外还涉及共有财产的执行与析产诉讼管辖、特定物执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执行、赔礼道歉等行为的执行以及迟延履行利息与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