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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讲 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程序

第十一讲 证据与证明的相关程序(书第 44 页起)

📄️第一节 证据保全

本节讲解证据保全的两种形态。诉前证据保全适用于情况紧急、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形,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申请,由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法院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应当责令提供担保,申请人自保全之日起 30 日内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解除保全;诉讼中证据保全可由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采取,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提供担保。

📄️第二节 证明程序

本节讲解证明程序。举证期限由法院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确定或当事人协商经法院准许,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 15 日、二审新证据不少于 10 日、简易程序不超过 15 日、小额诉讼一般不超过 7 日;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逾期举证按故意重大过失(不采纳但与基本事实有关的应采纳并训诫罚款)与一般过失(采纳并训诫)分别处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依职权(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身份关系、公益诉讼、恶意串通、程序性事项)与依申请两类,质证方式不同。另含质证、非法证据排除、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自由心证与不能单独定案的五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