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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

第四讲 主管与管辖(书第 12 页起)

📄️第一节 主管

本节讲解法院主管,即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核心是与三种纠纷解决途径的边界:与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合同般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应就调解协议起诉(调解协议替代原纠纷),经法院确认后可强制执行;与仲裁机构——或裁或审,有效仲裁协议排除法院受理;与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前置,但劳动者以工资欠条起诉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另附劳动纠纷调解与仲裁专章。

📄️第二节 管辖概述

本节讲解管辖权恒定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变化而丧失管辖权。民诉解释第 38 条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移送,第 39 条规定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反诉、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改变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深度拓展: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导致标的额变化的应调整级别管辖,而被告提出反诉不论标的额多大均不调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本节梳理四级法院的一审管辖分工。原则上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公益诉讼、专利纠纷、仲裁司法审查与仲裁裁决执行等);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级或基层法院管辖,并非所有中院都能管;高级法院管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本节系统讲解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原则上原告就被告,双方均有特殊情况时用原则、仅被告一方有特殊情况时用例外(被告就原告);特殊地域管辖覆盖侵权(侵权行为地含结果发生地与被侵权人住所地)、合同(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履行地判断分约定与未约定六类规则)、公司诉讼、保险、票据、运输等;专属管辖含不动产、港口作业、遗产三类,不动产纠纷限物权纠纷加四类合同;协议管辖限于财产纠纷且不得违反级别与专属管辖。附合同纠纷管辖"三步走"技术流。

📄️第五节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本节讲解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即为共同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再将案件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一"先立案锁定"规则是移送管辖制度的重要配套。

📄️第六节 裁定管辖

本节讲解三种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是错误立案的纠错程序,须满足已受理、本院无权、受移送法院有权、被告未应诉答辩四项条件,只能移送一次且无需受移送法院同意;指定管辖适用于全体回避或自然灾害、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权、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三种情形;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上级可提审下级案件,上级交下级审理须报自己的上级法院批准并限于破产衍生诉讼、当事人人数众多等"确有必要"情形,且应由上级管辖的案件下级不得报请交其审理。

📄️第七节 管辖权异议

本节讲解管辖权异议:主体限于本案当事人(有独三、无独三均无权提出),对象为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或提出反诉的构成应诉管辖(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异议成立裁定移送、不成立裁定驳回,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可上诉的裁定共三类: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另附破产程序集中管辖与有担保合同主管管辖两个融合考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