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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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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管辖的具体知识

一、级别管辖

(一) 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除法律规定由上级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之外,行政案件都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 《行政诉讼法》作出这种规定的原因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往往是案件的发生地,与原、被告当事人较接近,节省费用、便于法院调查取证、执行等。

(二) 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

  1. 级别高

(1) 国务院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比如,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等。

(2)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集中于土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争议、征收征用土地争议等案件上,这些案件一般在当地社会 影响较大,而且容易受到当地政府的干扰,将管辖法院的级别提升到中级法院,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注意

“政府” 只包括一般权限政府,也就是县级政府、市级政府和省级政府 三类,不 包括地方政府的职能 部门,如省公安厅、市司法 局等。省公安厅 等为被 告时,案 件由基层法院 管辖。

  1. 性质特

(1)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但究竟是由普通中级法院管辖,还是由行政级别相当于中院的海事法院管辖呢?答案是普通中级法院。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3条第 2 款规定,海事、军事、铁路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注意 。 比如,厦门海关要求李某缴纳 海淘的iPhone 手机的进口关税 1000 元,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不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而由厦门海关所在地的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证券类案件专业性极强,社会影响也往往较大,将管辖法院的级别提升到中级法院,有利于保障案件的审判质效。《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1.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2)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技术流

对于省高院和最高院一审管辖,考试从未考查过,因为其管辖范围过于模糊,考试无法设题。对于中院管辖考生重点掌握“级别高”“性质特”,其他情形从未命制过题目。

特别注意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当事人提起复议,复议机关县政府决定维持,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被告确认标准,本案被告应当为县公安局和县政府。 管辖法院的级别由哪个行政机关来确定呢?在本案中,如果以县公安局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以复议机关来确定,就应当由中院管辖。 最终,在级别管辖上,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于是,在本案中最终就应该由基层法院管辖。

但有同学可能会间,上例会出现县法院审理县政府,这就很容易出现司法审理不公正的间题。既然如此,为什么立法者会选择“就低原则”呢?

第一,如果以复议机关确定管辖法院,由于复议机关行政级别较高,很容易出现水涨船高的现象,导致案件大量涌入中级人民法院, 势必对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造成极大的案件压力。特别是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再审提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案件也将呈现爆炸式增长。

第二,复议维持后再起诉,之所以把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是为了避免复议机关假借维持逃避作被告,但法院本质审理的还是原机关的原行为,所以,以原机关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较为适宜。

基层法院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1. 级别高: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部门为被告。
注意 此处“政府”不包括政府的工作部门,比如公安局、卫健委等
2. 性质特: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
3. 人数多:重大共同诉讼。
4. 有涉外:涉港澳台外案件(含国际贸易案件、部分反倾销案件、部分反补贴案件)
特别注意复议维持后,复议机关与原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确定级别管辖
典型真题

为优化营商环境,某市商务局将进出口许可委托给当地A海关代为办理,甲公司申请进口许可,海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不予许可的决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2023年金题·卷一,单选)

A.本案应当由中级法院管辖

B.本案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

C.市商务局和A海关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D.市政府为本案被告

二、地域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被告在哪里,原告就到哪里的法院起诉的原则

(二)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 不动产案件,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案件,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李某修建违章建筑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李某逾期未拆除,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罚款5000元,李某对罚款5000元不服,提起诉讼,本案是否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答:不是,由于李某起诉的是罚款5000元,罚款本身并不会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

  1. “专属管辖”,是指只要是不动产案件,必然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而不 考虑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等其他信息。

  2.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三)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为了便利原告起诉,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本知识点事实上很容易理解,但是,一且命题人将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认、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等知识综合命题的时候,考生就很容易出现知识点之间的混淆。

孙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威海市政府决定对孙某罚款2000元。孙某向省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山东省政府认为原处罚决定过轻,于是决定罚款3000元。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本案的管辖法院为?

第一步,被告。由于复议改变了行为结果,属于复议改变,所以,被告为山东省政府。

第二步,级别管辖。由于被告为省政府,所以,管辖法院的级别为中级。

第三步,地域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既可以在原机关威海市政府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复议机关山东省政府所在地法院起诉。

综上,本案既可以在威海市中院起诉被告省政府,也可以在济南市中院①起诉被告省政府。

本题考生会错,主要是把被告知识和地域管辖的知识混淆了。被告取决于被告自身的规则(复议结果究竞是改变、维持还是不作为)。 而管辖法院的地城,只要经过复议,不管被告如何,永远是既可以去原机关所在地起诉,也可以去复议机关所在地起诉

(四)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城管辖

基于同一事实,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 原告(被关了的人)

本知识点的原告必须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有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才可以 享受原、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待遇。而受害人起诉的话,受害人并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1. 诉求(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采用了狭义理解,仅仅包括强制传唤、强制隔离等行政强制措施,拘留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在内。 其中,可能的原因是实践中行政机关作出的拘留行为数量巨大,如果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话,那被告不得不全国各地来回奔波,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执法成本。

(2)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既然仅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原告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那么,再加上财产类行为,让财产类行政行为也享受下“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豪华待遇,有何不可呢? “财产类行政行为”搭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的便车。

注意

注意1 必须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既对人身又对财产的行政行为

注意2 基于同一事实作出的既对人身又对财产的行政行为,还要当事人同时起诉才会有双重管辖权

注意3 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管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还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再加上其他的财产、人身行为), 那么就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拘留类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管是单纯的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扣押等财产类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和以前不同的。

黄某与张某之妻发生口角,被张某打成轻微伤。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强制隔离5日、罚款500元。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

问1:如果黄某起诉,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黄某并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城管辖只能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理,黄某只能在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问2:如果张某就强制隔离和罚款起诉,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张某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也满足诉讼请求中包含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要求,所以,张某所在地法院和被告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问3:如果张某就罚款起诉,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由于张某并未起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地城管辖只能遵循“原告就被告” 的一般原理,张某只能在区公安分局所在地法院起诉。

  1. 原告所在地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1. 被告所在地
一般地域原告就被告,即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
注意 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特殊地域经过复议的案件由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基于同一事实,被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注意 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技术流

管辖题目的做题顺序很重要,否则,做题很容易思路紊乱,顾此失彼。 具体顺序如下图:

  1. 根本顺序:先级别,后地域。既不要合二为一,合并考虑;也不要颠倒顺序。
  2. 级别顺序:先中级,后基层。
  3. 地域顺序:最先考虑是否是不动产案件;如果不是,接着考虑的是两种特殊情形,是否是经过复议的案件或者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如果还不是,最后按照原告就被告的逻辑,确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典型真题

甲、乙两村分别位于某市两县境内,因土地权属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解决,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属于甲村所有。 乙村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土地属于乙村所有。 甲村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07年卷二·39题,单选)

A.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争议地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C.市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省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管辖恒定原则

为了保证诉讼的安定性,避免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带来的情势变更,使管辖法院处于变动不确定的状态(假设原告搬一次家,就变换一次管辖法院,那就很荒唐了), 2018 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四、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本条规定又称为交叉异地管辖,是为了排除地方干预,提高司法公正性,树立司法权威,让人们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有效司法改革举措。 试想,如果被告为厦门市政府,管辖法院按照一般规则应当为厦门市中院,该案审理起来的公正度容易引人怀疑,那么,福建省高院就可以确定由福州市中院审理以厦 门市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有力提升了司法的公正度。

本专题命题规律

管辖的内容较少,考生应当重点掌握:

第一,级别管辖中的中院管辖和复议维持后级别管辖的确立规则;

第二,地域管辖中经过复议的案件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

管辖题目之所以会出错,主要是应试步骤没有掌握牢固,考场上眉毛胡子一把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