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本文详细阐述了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从分工、作用、结构三个角度对共同犯罪进行了分类,并深入探讨了共同犯罪的实质原理及“共同”的含义。指出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行为共同说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
本文详细阐述了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从分工、作用、结构三个角度对共同犯罪进行了分类,并深入探讨了共同犯罪的实质原理及“共同”的含义。指出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违法事实的一起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行为共同说更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质。
本文探讨了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包括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中途参与者对参与前的事情不负责,只需对参与后的事情负责。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间接正犯是指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并对其有支配力的犯罪形态。其成立条件包括客观阶层的引起+支配和主观阶层的故意。支配力主要源于强制手段、欺骗手段和法定身份。间接正犯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罪名只能是故意犯罪。间接正犯与被利用人可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涉及身份犯、不作为犯、实行过限及认识错误等复杂情形。身份犯需根据有无身份及犯罪角色定罪;不作为犯需考虑作为义务及共同犯罪形态;实行过限则依据行为是否超出共同故意范围判断责任;认识错误需结合具体或法定符合说分析责任归属。
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一起实施实行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现象。其成立条件包括在客观阶层一起实施实行行为,并在主观阶层对责任要素不作要求,可以是故意、过失,或有、无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共同正犯的法律后果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在无法查明的情形下,根据行为共同说,即使是过失犯 罪也可以构成共同正犯。共同正犯的种类包括共同实行犯以及其他起关键作用的共同正犯,如物理作用型共同正犯和心理作用型共同正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人。其成立条件包括在客观阶层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结果,主观阶层则要求具有教唆故意。教唆犯的处罚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应从重处罚。若被教唆者未实施被教唆之罪,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片面的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构成的共同犯罪,包括片面帮助、片面教唆和片面实行。对于片面帮助和片面教唆,多数观点认为存在片面的共同犯罪,少数观点持否定态度。对于片面实行,肯定说是多数观点,认为存在片面的实行犯,否定说是少数观点,认为不构成片面的实行犯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行为人。其成立条件包括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并连接到正犯行为上。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具有因果性。帮助犯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帮助故意,过失促进不构成帮助犯。正犯无需达到责任年龄或具备责任能力,即可与教唆犯、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角色多样,处罚各异。实行、教唆、帮助犯,依作用分主从胁。主犯领导或主作用,全罪担责;从犯次辅,轻减免罚;胁从被迫,情节减免。首要分子与主犯,非必对应,集团首要定主犯,其他视情定。
在处理无法查明的案件时,需根据行为人数量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来判定。若行为人是一个人,则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若是两个人,则需先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再分别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正犯与共犯关系中,共犯从属性说是主流观点,认为教唆犯、帮助犯的定罪需依赖于正犯的犯罪成立。共犯在犯罪形态上也具有从属性,其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实行者构成犯罪是教唆者、帮助者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