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无法查明的案件
在一个灾难现场,死伤无数,场面混乱,狗剩看到小美倒地不起,趁机拿走小美的钱包。 事后抢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小美已经死亡,但无法查明,狗剩拿钱包时小美是否死亡。对狗剩该如何处理?(趁火打劫案)
这类案件是五星级考点,难度系数很大,务必掌握做题方法。对于这类案件,做题第一步,先看行为人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
一、行为人是一个人
对此根据“案件事实存疑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原则,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加以认定。
例1,在本节开头“趁火打劫案”中,死亡时间只有两种可能:
- 狗剩拿钱包时,小美只是昏迷,则狗剩构成盗窃罪;
- 小美当时已经死亡,则狗剩构成侵占罪。
对此,选择有利于狗剩的事实加以认定,也即认定为小美已经死亡,狗剩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比盗窃罪处罚轻。
[总结]死亡时间无法查明时,处理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例2,甲用刀砍杀乙,乙倒地不动,甲临走时,为了确保致乙死亡,并烧毁现场,便放火,导致重大火灾,烧毁房屋。 乙死亡。无法查明死亡时间发生在火灾前,还是火灾后。处理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基于此,认定为火灾前的砍杀行为导致死亡。因此,砍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此则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不构成放火罪致人死亡。对故意杀人罪既遂和放火罪并罚。
二、行为人是两个人
首先判断两个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共同犯罪,则启动“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 如果不构成共同犯罪,则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一) 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无须查明,二人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例1 (2008年第52题),丙与同伙丁同时向王某开枪,丁击中,导致王某死亡。 丙未击中。由于丙与丁是共同犯罪,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因此,丙应对丁制造的违法事实(死亡结果)负责,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2,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丙死亡。 事后查明,只有一枪致命,但无法查明致命一枪是谁打的。 由于甲乙是共犯关系,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原则,即使查明是其中一方打的致命一枪,另一方也要负责, 因此无须查明是谁打的致命一枪,二人对死亡结果都要负责。
(二) 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由于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分别独立地分析每个人。 分析每个人时,先找出可能情形,然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如果是死亡时间无法查明,则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例1,甲乙互不知情,同时向丙开枪,一颗子弹打中头,一颗子弹打中小腿,但无法查明谁打头、谁打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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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可能情形:甲打头、乙打腿,甲定故意杀人罪既遂,乙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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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可能情形:甲打腿、乙打头,甲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乙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选择对甲乙更有利的情形加以认定,也即对甲乙都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例2(连环碾轧案),甲夜晚开车不慎将行人丙撞倒在路中央,丙不动弹,甲逃逸。五分钟后乙开车不慎轧到丙,乙逃逸。 十分钟后救护车来,发现丙已经死亡。 无法查明丙是在乙车轧之前已经死亡,还是在乙车轧之后才死亡。 处理结论: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基于此,认定为丙在乙车轧之前已经死亡。 因此,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2015年第53题、2017年第52题) ①
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24年回忆版金题) ②
A. 甲故意伤害乙,将乙打成重伤,然后离开。乙被他人送往医院。医生叮嘱乙住院治疗。由于生活不便的老母亲在家无人照料,乙只好出院,遂因伤势过重而死亡。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 甲无证驾驶汽车,正常驶过十字路口时,乙驾驶电动自行车突然闯红灯,甲来不及刹车撞死乙。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 甲吸毒,妻子乙为此多次与甲激烈争吵。某日,乙发现甲在家私藏大量毒品,于是全部服下自杀身亡。甲与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D. 甲欲杀害乙,向站在悬崖边的乙开枪,打偏了,子弹飞向附近悬崖边的丙,未击中丙,但丙受枪声惊吓,失足跌落悬崖。甲与丙的死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