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分析共同犯罪的角色,一般用分工分类法,也即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在最终处罚时,一般用作用分类法,也即主犯、从犯、胁从犯。
第一,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第二,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黑社会老大教唆小弟盗窃,老大是教唆犯,也是主犯。
甲胁迫乙:“你教唆丙去盗窃,你如果不答应,就将你的丑闻曝光!” 乙被迫答应。 乙教唆丙盗窃。丙便实施了盗窃。乙是教唆犯,也是胁从犯。甲属于间接教唆者,也属于教唆犯。
第三,帮助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从犯或胁从犯,但不可能成为主犯。
[提示] 这表明,作用分类与分工分类是从不同角度对共犯人进行划分,二者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可以竞合。
一、主犯
第26条第1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主犯的分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2) 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 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 首要分子分为: 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 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 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 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 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 客观阶层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 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 例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当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时,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因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 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总结]
[结论]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 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 主犯的处罚
(1)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第26条第3款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 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 其他主犯
第26条第4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019年试题)
二、从犯
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 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 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 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但不是应当)轻于主犯。
- 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一点和主犯相同。
三、胁从犯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 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应认定为主犯, 而非胁从犯。
- 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例如,劫机分子甲持枪胁迫机长将飞机开往指定地点。机长被迫照办。 机长的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 不构成胁从犯, 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 可以成立紧急避险。(2022年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