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关于“因”的要求 - 2025 刑法主客观一体-专题精讲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求“因”必须是危害行为,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若行为未制造危险或制造了法律允许的危险,则不属于危害行为,无需进一步判断因果关系。
本文探讨了刑法中“因”与“果”的关系,特别是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的判断标准。文章首先指出了条件说的不足,并介绍了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缺陷及其引发的危机。随后,文章重点阐述了危险现实化理论及其“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通过具体示例详细说明了如何判断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的关系以及结果的归属。文章还讨论了介入因素的种类,包括被害人自身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以及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并给出了相应的判断方法和结论。最后,文章强调了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只是解决了犯罪客观要件的问题。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果”必须是现实发生且属于规范保护及行为人管辖范围内的实害结果,不包括假设的结果和危险状态。结果需满足事实判断与价值评价两个层次的要求。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要求一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且该结果与基本犯的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易考的结果加重犯包括过失和故意两类心理。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不同,前者有法律特别规定。
在处理无法查明的案件时,需根据行为人数量及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来判定。若行为人是一个人,则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若是两个人 ,则需先判断是否为共同犯罪,再分别依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处理。
犯罪既遂的认定涉及发生阶段、因果关系及行为对象的转移。既遂要求实害结果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且行为彻底结束、犯意消除。各犯罪形态间存在排斥关系,如既遂排斥中止和未遂。对于重复侵害行为,需判断首个行为是否呈现终局形态。